信托
可撤销信托
用于遗产规划的最常见信托被称为“可撤销信托”。
委托人(或设托人)是创建信托的人。当设立可撤销信托时,必须指定受托人来管理并随后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遗嘱信托。受托人的任命在信托设立时发生。委托人可以任命自己为受托人,并经常与配偶共同担任联合受托人。可撤销信托文件(文书)指示受托人在委托人一生中如何管理资产。信托文件还告知受托人何时以及如何处理无能力事宜,以及如何以及何时将资产分配给信托中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委托人被任命为自己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会在信托中指定一位继任受托人,以便在委托人因残疾、无能力或死亡而无法担任受托人时,由继任受托人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
只有转入信托名下的资产(这通常称为信托“注资”)才能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随后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资产。委托人必须通过妥善执行的契据将不动产(房地产)转让给信托,以便该不动产成为信托的资产。同样,个人财产必须通过妥善执行的销售凭证转让给受托人。银行账户、股票证书、定期存单和其他无形资产必须重新命名(“注资”)为信托名下。信托注资,尤其是在涉及退休账户时,很容易管理不当。强烈建议在将资产转入信托之前咨询 Miller 律师事务所的注资专家。
在死亡前或死亡时未转让或转移给信托的资产将需要经过遗嘱认证程序。通常使用“遗嘱转移”来分配未由信托拥有的资产,当委托人去世时。这些资产然后被管理并注入信托,然后根据信托条款进行分配,前提是所有遗产/遗嘱认证债权人已付款且索赔已满足后仍有剩余资产。信托的妥善注资可以避免此遗嘱认证程序。
委托人/设立人终身设立的信托,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可撤销信托允许委托人撤销信托、更改信托条款或从信托中提取部分或全部资产。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即变为不可撤销。由于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通过其撤销或更改信托的权力保留了对资产的控制权,因此在将资产转让给可撤销信托时,不会产生赠与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后果。如果委托人是受托人,并使用其社会安全号码申报收入,委托人将继续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信托资产的收益。
可撤销信托是规划在残疾情况下资产管理的一个极好工具。可以指定一位继任受托人,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管理信托资产。信托文件通常规定,当一名执业医师(通常是委托人的医生)的書面意见,连同可信赖的家庭成员(多数或一致同意)证明委托人无能力管理其财产时,委托人的受托人权力将被暂停,由继任受托人接管。
通常,存入信托的资产不受遗嘱认证程序的约束;但是,这些资产必须根据信托管理进行管理。继任受托人必须收取信托资产,支付委托人的最后账单,负责分配给信托的联邦遗产税,并根据信托的指示分配剩余资产。遗嘱认证程序中的债权人必须提交债权申报才能获得支付。通常建议提交遗产税申报表,以便捕获已故配偶剩余的遗产税优惠券额度。
不可撤销信托规划
一种不太常见的信托类型是不可撤销信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撤销信托不能被修改或更改。转让给不可撤销信托的资产不能被提取或退还给委托人(某些特殊情况除外)。设立不可撤销信托通常是为了避免遗产税。个人可以将资产转让给不可撤销信托,以避免在其去世时将其资产增值计入应税遗产。请务必记住,将资产转让给不可撤销信托即构成赠与。因此,必须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转让给信托时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将资产转让给不可撤销信托的优势在于,这些资产的增值在纳税人去世时不会被征收联邦遗产税。
不可撤销信托的另一个用途是将人寿保险的价值排除在应税遗产计算之外。该信托被称为 ILIT,即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由于人寿保险单由信托而非纳税人拥有,因此在纳税人死亡时支付的赔款不包含在其用于计算遗产税的总遗产中。在纳税人有生之年支付人寿保险的保费通常由纳税人每年向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捐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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